實地學習54小時

銘傳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

103年3月31日教務會議通過訂定
104年9月18日中心會議修訂
104年11月2日法規審查委員會修訂
104年12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
111年8月31日中心會議修訂
111年11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2年6月17日臺教師(二)字第1020077866B號函發佈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
二、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需參加實地學習至少54小時,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擬任教類科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。

三、實地學習時數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認定。

四、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,說明如下:

(一)正式課程

1、採計分科/分領域(群科)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

  分科/分領域(群科)教材教法與分科/分領域(群科)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,並明列於課程綱要,由師資培育中心依據課程綱要認定。

2、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

  教育基礎課程、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,並明列於課程綱要,由師資培育中心依據課程綱要認定。

(二)非正式課程

1、採計師資培育中心認定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。其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經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

2、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。其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本項活動應經師資培育中心認定始可採計。

3、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。其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本項活動採事前報備制度,學生應主動將「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申請表」及活動相關資料於活動開始十個工作天前送至師資培育中心審查,待核可後,方能展開實地學習。學生事後應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中心認定,始得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。

五、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

(一)本校學生於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,始得進行實地學習。

(二)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18小時,可於學期結束前一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認定。

(三)經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後,送請教務處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人成績單。師資培育中心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該生取得教師證書,以備教育部查核。

(四)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1小時為單位,凡累計滿18小時,於成績單顯示「實地學習(一)」;累計滿36小時,於成績單顯示「實地學習(二)」;累計滿54小時,於成績單顯示「實地學習(三)」,其成績各顯示為P。

(五)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,師資生應於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54小時以上,始能申請參加教育實習。

(六)師資生可多參加實地學習,惟超過54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。

六、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,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「實地學習時數已達54小時以上」,以符合教育部規定。

七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規辦理。

八、本要點自103年8月1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,103年8月1日前修習者得適用之。

九、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銘傳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
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申請表(校外活動使用) 
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家長同意書(校外活動使用)
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保密同意書(校外活動使用)
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地學習時數紀錄表
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紀錄表